理塘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塘县位于四川省西部,甘孜藏族自治州西南部,距离州府康定285公里,距省会成都654公里。地处东经99°19′—-100°56′,北纬28°57′—-30°43′,面积14182.27平方公里。县政府驻地高城镇,海拔4014.187米。理塘县地处青藏高原横断山系东南边缘,沙鲁里山脉由西向南延伸,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整个地貌景观呈山原类型,分为高原山原面,高原山原宽谷和高原山原峡谷部份。主要山脉有格聂山峰,海拔6204米;肖扎山海拔5807米;克麦弄山海拔5780米;库尔岗中山,海拔5601米。主要河流有无量河(理塘河)、热依河、君坝河、桑多河、呷柯河、霍曲河、白拖河、那曲河、拉波河、章纳河、日西河,均属金沙江水系。区域内部地貌日趋复杂化,地形成呈显的垂直分带,由低到高依次出现中山、高山、极高山等类型,在山地窄谷、宽谷和高山顶部夷平面又出现台地、多平坝、高山原类型。理塘气候属高原气候区,基本特征为:气温低、冬季长、日照多、辐射强、风力大、水热同期、蒸发量大、干湿季节分明。平均气温3.0℃,极端最高气温25.6℃,最低气温-30.6℃,年平均地面温度5.9℃,年降雨量为722.2毫米,无霜期仅50天,年平均日照时数2637.7小时,日照多,辐射强,年太阳辐射量为159.4千卡/平方厘米,冬季干冷漫长,暖季温凉短暂。